今天给各位分享首页 >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高校毕业生 > 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灵活就业)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云南大学就业服务平台

3、首页 >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高校毕业生 > 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3〕12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和《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要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今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就(创)业政策扶持。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后,要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定期主动与本辖区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掌握其就业服务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变动情况,并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工作,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从今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上报本辖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及求职愿望,各州市就业局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情况汇总并上报省就业局。   (二)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三)提供职业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对本辖区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对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一次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各州(市)每两个月要开展一次、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宣讲以及一次应聘模拟训练活动。   (四)提供就业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要主动和用人单位征集一次用人需求信息,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有针对性岗位信息。各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至少举行二次招聘活动,集中发布辖区内所有招聘信息,并通过网络、短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广泛公布,实现本地区招聘信息互联共享。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实施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全省确定30所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实力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各地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及各职业培训大纲要求,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指导好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落实。对办理了求职或失业登记手续、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积极组织其参加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要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   (六)提供创业扶持   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优先受理、优先放贷、优先入园,开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1+3”跟踪服务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降低毕业生创业门槛,简化有关手续,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良好条件,确保“贷免扶补”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比例达到8%以上。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度,确保有高校的州市2014年都有大学生创业园。已经建成的大学生创业园,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孵化机制,为入园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优质化的创业服务,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入园创业,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七)组织就业见习   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见习基地,今年内全省要增加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力争2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每年组织1万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每季度集中发布一次见习岗位,组织一次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开展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见习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省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努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八)开展重点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基层就业平台要及时收集、掌握困难家庭、残疾、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 “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各级人社部门要确保有岗可上,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权益保护作为重点进行监察,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地要大力宣传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努力营造高校毕业生毕业有出路、就业有机会、竞争有公平的良好就业环境和氛围。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在7月1日前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0日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大学呈贡校区中山邦翰楼负一楼 邮编:650500 招聘联系电话:0871-65931997 / 65148526 邮箱:ydxsjyzx@126.com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办指南   一、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企业新录用的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应培训工种类别和等级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考勤表、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资料。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师资情况、课程安排、培训合作协议、承诺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应核验信息: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条件: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1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医疗保险核查材料、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等五部门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24号)   (三)就业见习补贴   申报条件:见习单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省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人.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单等。   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见习人员是否以单位在职职工身份参保   申请程序:见习单位按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3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号)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条件:县(市、区)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按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底。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县(市、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原件(盖章及电子版);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参保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用工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县(市、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   二、面向高校毕业生个人的就业创业补助   (一)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涉藏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脱贫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身份信息。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应培训工种类别、等级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证书复印件或证书编号、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获取情况。   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灵活就业)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每月实际社保缴费额的2/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额超过限定档次的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四)基层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 6 个月的 (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给予个人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 3 年内(含毕业学年)在我省辖区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在乡村振兴领域创业并从事过桥米线、云南小吃、生态茶叶、生态咖啡等省内相对成熟劳务品牌行业的,直接按补贴上限给予奖补。   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报资料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参保缴费记录、纳税记录等,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   申请程序:补贴项目采取自主申报方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审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兑付。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号)   (六)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1年以上,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达到一定数量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   应提交材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22〕7号)   (七)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培训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志愿教育类毕业前2年高年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培训对象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培训机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高年级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和代为申请协议书   应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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