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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以后,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本文粗略地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从而更深层次地去剖析新出台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所体现的价值。 [关键词]立法目的法治权利权力 《人民武装警察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之一,是调整人民武装警察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是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任务、职权、义务和权利以及执行任务的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那么,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目的是什么呢?本文做如下探讨。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分析第一条可以看出,《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即第一,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三项内容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呢?本人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楚我们是在怎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以什么视角来理解《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一、《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的法治背景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法治国家建设就是我们理解《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目的的法治背景。 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理念。人治的概念,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但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都是人治社会。人治,是指依个别人的意志治理国家,领导人的意志大于法,领导人的一句话可以直接废除法律,人治其实就是专制统治,法律只是一种便于统治的工具,有无法律都无所谓,因为领导人的一句话就有了强制执行力,不需受到任何约束。在人治社会里,人们更习惯于期待清廉正直的领导,发生纠纷更习惯于寻求官员的解决。而领导者更习惯于发号施令,强制推行自己的意志,显示自己的权威。一般而言,在人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法治与人治相反,法治指依据法律治理,依法治理,即法的统治。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产物,人文主义是其价值诉求,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等特点。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警方略的需要,出台了《人民武装警察法》,可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保障武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它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武警部队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目的的核心 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一条规定,武警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项内容:第一,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人民武装警察法》三项内容并不是一个并列关系,其核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意味着依法治理,意味着法的统治,意味着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政府的非法侵犯。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依据法治的要求,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法规和规章。对于这一点,我国《立法法》有明文规定。 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内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属于警察任务的一部分。武警职权属于一种特殊的警察权。武警职权属于一种特殊的警察权,原因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具有军队的性质,武警部队是以军事力量来履行警察任务。武警部队执行的安全保卫任务一般都涉及对管理对象的人身等权益的限制与剥夺,而这些限制与剥夺,依据法治的要求,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并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在法治的背景下,如果我们执行任务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那么就是违法的,就是违背法治理念的,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甚至武力反抗,也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转贴本人认为,武装警察首先是警察,武警职权属于特殊的警察权。而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因此武警职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由于警察法属于行政法,因此可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属于特殊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完全可以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法》。现代行政法的一条很重要的理念就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就是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权利。 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武警部队执行任务和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更要认识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是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因为我们党始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的。所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不仅是授予武警部队权力的法律,也是规范武警部队依法行使法定权力的法律,其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 三、《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下面我们逐一对武警法立法目的的三项内容作具体探讨。 1.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武警部队的崇高使命。我军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武警部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核心目的。 在实际中,在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遇突发事件时,武警官兵通常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令而行,很有可能因为救助不及时,而导致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那么在这种突发危及的情况下,武警官兵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原地待命,还是果断决定,及时救助呢?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武警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武警法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对人权的保障,因此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我本人的观点是,当遇到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员有义务根据事态,果断作出决定,依法动兵用武。在这个时候,敌情就是命令,人民的安全是首位。公务员之家 2.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法》主要是规范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行为,其次是为武警部队有效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武装的形式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履行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职能,这一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对其权力进行有效规范和提供法律保障,就是《武装警察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 3.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国家之领土完整,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形式分裂国家领土。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之重要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武装警察的根本任务,也是制定武警法的重要目的。 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武警部队主要是保卫统治阶级政权和主权不受侵犯和颠覆,对外同侵略和颠覆活动做斗争,对内防范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武警部队主要是依法执行国家的安全保卫任务,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职能,坚决打击、制止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社会安全事件。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因此,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局面,是武警部队的重要任务,也是《武装警察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2019年1月1日,全国公安边防、警卫部队转改官兵集体换装入警,加上此前已经退出现役的公安消防部队,三大公安现役部队全部完成改制。 上一期,我们聊了人民武装警察中的机动师,并且花了主要篇幅在引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定义上。“军是军”的问题已经基本上聊完了。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正好今天中央军委官宣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也祝全国的武警官兵和退伍老兵们,八一建军节快乐!) 武警部队中的“警”,我准备从公安现役部队这个已经成为历史的部分着重讲一讲,同时最后也会就现行体制中武警部队的警察属性和功能简单的聊聊。 那么直接进入重点,公安现役部队! 什么是公安现役部队? 百度百科: 公安现役部队是曾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部队)。 本质解读: 由于其所属的历史时期需要,“借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按照现役军人管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不属于武警总部直接领导,公安现役警官和公安公务员警官,同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公安现役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由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监督,不由武警总部的警备纠察监督。公安现役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的,由地方公检法系统处理,不受军事司法程序制约。(《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明确: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公安现役部队的武警将官晋升,不由中央军委和武警总部直接授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公安部授予。 (2013年)7月31日,公安部举行晋升武警少将警衔仪式。(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向8名警官颁发命令状。 “公安部7月31日举行晋升武警少将警衔仪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向8名警官颁发公安部举行晋升武警少将警衔仪式命令状,代表公安部党委向他们表示热烈祝贺,并在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向全国广大公安现役官兵致以节日的问候。” 时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普洱市支队支队长印春荣同志,是荣获“八一勋章”的唯一一名人民警察。他先后荣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全国第二届“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云南省政府授予的“禁毒标兵”、公安边防部队第二届“十大边防卫士”“公安边防部队群众工作标兵”“云南省道德模范”等荣誉,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7次。现任国家移民管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边消警的历史,我不讲了,都能百度的到。但是回顾一下公安现役部队有多“警”,是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当年很多人一直试图强调武警部队是军队,只是配合民警抓捕凶犯,看守监狱,押送犯人。其实他们完全错了,那些武警都是内卫部队的官兵,他们还真是正儿八经的“普通武警”,内卫部队的武警确实没有执法权,然而公安现役部队是正儿八经的警察,是真警察,来看下面的组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2月28日,莆田东吴边防派出所抓获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林某。据悉,林某于2月24日伙同他人在连江县敖江镇抢走受害人邱某现金1000元人民币及3张银行卡,取走银行卡内1万余元人民币。在获悉犯罪嫌疑人林某藏匿于辖区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抓捕。(吴候舟 摄)”(2017年3月2日新闻) 不描述了自己看吧,其实很多边境省区的小伙伴都知道,边防派出所并不都是红其拉普那么艰苦的地方,我当年在葫芦岛旅游,大排档吃饭结果碰到别人喝多了打架,110出警就是一个公安涂装,武警车牌的面包车拉着警笛冲过来,下来几个穿着武警迷彩作训服的民警把他们一股脑带回所里了,没有这方面常识的人怕是当场觉得自己肯定喝多了。 持有人民警察证的公安边防部队人民武装警察警官 甘肃省一段历史时期的“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看看有多少边防和消防的现役警官 这是改制前某省公安消防警官在佩戴执法记录仪,消防部队转制前就承担着海量的城市消防验收和检查工作,懂的都懂,不多说。 警卫部队的工作可以说和老百姓是没交集的,保密性质比较强,太敏感了不讨论。2011年时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主持召开公安警卫部队党委扩大会议,强调:“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扎实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警卫任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位于河北省廊坊市,这是公安部直属的警校。 网上找到的以前的招生简章。 这是正儿八经的公安院校,提招的警校。 历史上,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部队警服同步化和差异化的问题,现在由于不可抗力,很难在公网上找到资料,但是90年代末开始起一段时间,公安现役部队的武警警服佩戴有公安臂章是肯定的。 公安现役部队就是是武警改革中“警是警”,他们是正儿八经的人民警察,2019年1月1日,已经根据党和国家的改革要求,全部退出现役,成为历史。 但是武警部队的“警察”属性因此就消失了吗?当然没有,武警从来不是第二陆军,武警不是军队,它的警察任务和属性一直都在,实际行动中在,法律中也在。 帅气的大兴国际机场武警支队士兵们(图中确实没有警官哈哈) 继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非战争军事行动) 实际上整个武警法第三章都是明确了武警部队的职能,有兴趣的小伙伴自己查阅吧。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还有一个新的重要无比的小伙伴,中国海警! 啊,蓝天大海中的那一抹……橄榄绿~ 海巡09号,“万吨巨轮”,7月14号刚刚试航凯旋而归,万岁~南海吓唬猴子去! “武警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这是玩笑话,也不是玩笑,武警不是军队,人民武装警察不是军人,所以海警不是第二海军,维权执法才有了身份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能不能说这又是一次公安现役部队式的……感觉最终“中国海岸警卫队”(China Coast Guard)可能也会脱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为第三支现役武装力量,当然这得看党和国家怎么安排) 第二十三条(节选) ……海警机构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或者继续盘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 执法的海警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出示海警证件,可以看到样式与人民警察证件有显著区别。 (改革后,武警部队中依然存在警察属性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和第六章都是规范海警部队执法的,全部都是警务工作规定的,有兴趣的自己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后略)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当然,武警部队是武装力量的性质绝对没有改变) 这期就先写这么多吧,街头巡逻,上海人链,河南抢险,人民武装警察处处直接保护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再次预祝全国武警官兵和退役老兵,八一建军节快乐! 序言 武警,是很多中国人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名字。熟悉,是因为无论是繁华都市的闹市街头,还是在宁静致远的深山老林,都能不经意见被那一抹橄榄绿所惊艳。陌生,是因为它既不是人民解放军那气势恢宏的钢铁洪流,使命必达的东风浩荡,同时高举着八一红旗,头顶着金色盾牌的这支武装力量,正如2018年改革中提出的“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武警部队究竟是军队,是警察,以及什么是民? 在知乎上搜了一圈,发现聊武警部队的文章真是非常少,质量也比较堪忧。在保证能过审的前提下,准备以军,警,民三个角度分三期做个小专题,希望感兴趣的小伙伴能喜欢(对线来呀!) 一、武警部队中的“军”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1950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使用过的标识样式 武警部队的历史,百度百科就写的很详细了,这里不念经。 军队,也就是武装力量。武警部队脱胎于解放军,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它的武装力量属性。 然而其实武警部队改革中谈到的“军”,很明显不是说这个,而是-机动师。 武警机动师是什么?作为1996年军改的产物,解放军陆军很多轻步兵师(乙种)成建制换衣服成了武装警察。这就是胸徽不写省级名称,而是8000四位数的机动师部队。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大家都知道,武警部队的结构名称是区别于解放军的,例如: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机动师与武警部队内卫部队这样的“正经武警”编制有什么区别,一目了然,这些机动师直属武警总部,不属于地方总队,名义上是武警部队,不再属于解放军陆军。 当然,机动师已经全部改制完成了,改制内容大家以国家信息公开为准,我这里不谈了。 既然谈到名义,实际上是武警部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名义。一句话,武警官兵,是军人吗?不是! 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是现役军人。 我为什么敢这么说,因为我说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明明武警官兵是现役制武装力量的成员,明明大家都觉得武警是军人,我却敢断言武警不是现役军人? 我们从下往上一部法律一部法律的走起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三位一体)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的定义,看不懂的大声朗读三遍)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现役军人有军衔,军衔,军衔)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明确了不是现役军人)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兵役法重点画完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现役军人定义在兵役法,现役军官定义在此,只有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称为军官)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现役军官法重点画完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武警部队没有预备役,预备役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同武警部队一样,现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法律定性,武警是武装力量,确定了不是人民警察,也不是人民解放军)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结论性定义,人民武装警察本身就是一种身份,和现役军人是平级的,享有现役军人权益,但不是现役军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盖棺定论,多一个字都是废话) 至此,武警中的“军是军”的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了,这篇其实主要是谈武警身份性质的法律定义问题。后面两期,我们谈谈“警”和“民”,我不知道这篇文章能不能发出来,先写到这,如果能发,我再修补完善一下。金色盾牌与橄榄绿-人民武警专题(一)武警部队中的“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金色盾牌与橄榄绿-人民武警专题(一)武警部队中的“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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