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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共73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3、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6、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7、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8、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12、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3、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4、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15、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16、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17、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1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9、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0、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21、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22、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印刷企业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4、印刷企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25、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26、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7、印刷企业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8、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9、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0、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31、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 32、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3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34、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5、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6、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3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3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4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4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4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4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4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印刷底片、原稿等 4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9、明知他人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50、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51、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撤销备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52、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5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54、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55、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56、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57、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58、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59、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60、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61、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62、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63、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4、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报纸、期刊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66、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期刊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67、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68、报纸或期刊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69、内部发行的期刊未按有关规定在境内指定范围发行,或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70、报社或期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71、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72、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73、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二)版权行政执法职权(共38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10、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1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5、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16、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7、公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8、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19、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20、出版物发行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21、出版物发行单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22、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3、出版物发行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24、出版物发行单位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25、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有关规定备案 26、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有关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27、出版物发行单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28、出版物发行单位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29、出版物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3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 31、出版物批发市场经营单位未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或者报送审验的样本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不一致 32、未按规定留存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33、未按规定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35、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罚款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36、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的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7、假冒他人专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8、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三)文化娱乐行政处罚(共38项)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音像制品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有禁止经营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2、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3、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4、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5、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禁止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6、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7、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2、未经同意,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3、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4、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办理变更手续 25、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未办理变更或者注消手续 26、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审查制度,其审查人员未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27、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和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8、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9、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0、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1、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3、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4、美术品经营者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5、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6、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7、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未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考官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之外执考;执考考官未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未提出指导性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共21项) 1、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7、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8、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9、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10、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1、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2、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1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4、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5、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6、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7、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18、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19、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20、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一)事项名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附件1) (二)执法主体: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三)实施机构:临沂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四)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6、其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二、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市动漫、网络游戏会展交易市场的稽查工作。 (二)负责全市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计算机软件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全市新闻单位、记者站、报刊社驻我市记者站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负责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的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电影单位、制片、发行和放映中的稽查工作;负责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广播电视违法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 (四)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网络游戏服务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稽查工作;负责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和数字出版内容、出版活动的稽查工作。 (五)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监控指挥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主要监控区域的监控;负责监控信息的记录、编制、下发和报送;负责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和反馈;负责全市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全市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负责督办监控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五)流程图(附件2、3) 四、监督方式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0539—8051528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算圣路文化中心A座17楼 邮政编码:276004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1、行政复议。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2、行政诉讼。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六、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二)办公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算圣路文化中心A座16楼1600室 (三)办公电话:0539-8101779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住所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湖州市文化市场执法队和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指导。 第四条 执法队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9.2万元,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承担全区文化市场稽查办案工作。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等; (二)负责组织开展南浔区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市场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配合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承接“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南浔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执法队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九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指导执法队开展工作;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副队长、科长等; (三)审核(核准)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执法队运营管理,促进执法队事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日常业务运行事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执法队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执法队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等; (三)负责组织开展南浔区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市场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配合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五)承接“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执法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目开支、财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执法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科室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队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队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队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队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队长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队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执法队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执法队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执法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第二十二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资产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纳入举办单位统一核算,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收取罚没款,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纳入举办单位预算管理,由举办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执法队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3100541-28423-133-公告公示 [下载附件]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5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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